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能,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西安邮电大学公用房定额配置与超额缴费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房指除教职工住宅和教师周转公寓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公用房的产权属西安邮电大学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公用房实施分配与管理。
第三条 公用房按照定额配置、超额缴费的管理原则,通过对超额用房收取使用费,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公用房分类
第四条 我校公用房按照使用用途分四类:
1.教学科研用房:指满足日常教学、科研的用房及其附属物,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教研室、机房、体育馆(场地)、科研专用房等。
2.行政办公用房:指满足我校各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如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3. 公共服务用房:指学校内满足对师生日常生活服务的用房,如食堂、学生公寓、单身公寓、锅炉房、电力中心、浴室、理发室、校医院等用房。
4.产业商业用房:指学校用于商业服务的用房,如门面房、超市等。
第三章 公用房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实验室等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管理。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公用房定额配置与超额缴费试行办法》,核算各单位的定额面积,包括实验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学生工作用房、重点科研机构补贴用房、学科类补贴用房等。
第六条 学校保留一定面积的公用房,以满足学校的整体发展,学校预留公用房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七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分配后,由对口使用单位统一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公共服务用房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进一步合理规划,有效使用,日常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教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产业商业用房参照相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房产使用与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学校规定,并将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公用房调配遵循相对集中原则,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外借公用房。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换公用房。
第十一条 各类用房分配使用后,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管理,保证房屋的完好率。
第十二条 除学校统一变更公用房使用性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需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和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房屋改建须报基建处审批后实施,房屋扩建须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违规及处罚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公用房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或出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违反本项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扣减该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五条 房屋的装修、改建、扩建等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施工,造成建筑设施及结构损坏的,除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恢复和维修。对不按期恢复和维修的改建单位,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并保证房屋设施的完好性。违反本项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按照公用房最高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三条款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调剂。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九条 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报国资处备案)以外,各单位不得将公用房改作值班室或宿舍,如有此现象,本单位要责令占房人限期搬出,国有资产管理处取消其对该公用房的使用权,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其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我校部分职工住房调整分配实施细则 下一条:西安邮电大学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