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用房管理,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快速发展,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西安邮电大学公用房定额配置与超额缴费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配置
第一条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管理用房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房屋资源情况,依照有偿、限期使用、契约管理的原则,提供部分房屋资源作为科研项目临时用房,不计入单位定额使用面积。
第二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按照科研项目合同额度进行有偿配置,根据我校现有房屋资源情况,按照科研项的需求,有偿分配临时用房。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财务处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并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用房协议。
第三章 日常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只能从事科研活动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从事产生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情况的科研活动。
第五条 科研用房的各类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管理,保证科研用房的完好。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实行限期使用,在科研项目批复的研究年限内使用,项目研究期满后,使用房屋收回。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资源的整体情况,可对科研用房进行重组。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有偿使用,所收费用划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科研用研究生长安校区宿舍收费标准:按西安邮电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的相关情况,可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和配置面积。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申请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的教师须承担科研课题或横向联合科研项目,原则上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少于50万元或是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平台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者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在校内房源允许的前提下,按有偿使用原则给予调配。用房申请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科研项目负责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西安邮电大学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正确、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2) 将《申请表》交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学院级),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3)将《申请表》交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公章。
(4) 将《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房屋资源情况给予申请人答复。
第十三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用房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将用房配置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经费从其项目经费中转入财务处公房有偿使用专户。
第六章 退房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用房协议期满不再续约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科研项目临时用房退房手续。退房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科研项目临时用房使用人结清除房屋租用费外其他自行产生的费用,并保存好相关单据。
(2)凭相关缴费单据以及房屋钥匙,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到房屋现场查看验收房屋;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通过后,收回房屋钥匙。
第七章 处罚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临时用房的有效使用,科技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沟通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应及时收回所配置房屋。
(1) 科研项目临时用房使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
(2)科研项目临时用房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如出现转租、转借、开办公司等)或房屋使用用途与项目无关;
(3)科研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不再申请续延的;
(4)项目经费不足以缴纳房屋使用费用的;
(5)再次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不符合分配科研项目临时用房条件的;
(6)学校整体用房进行重组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交回符合第十六条款的科研临时用房,对拒不配合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违规单位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组成员随意破坏房内设施,由项目组负责恢复原房使用功能或照价赔偿。若经检查仍未整改,房屋收回,并责成项目负责人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用房协议期满不再续约,应及时退回科研项目用房,否则视为占房行为,将按原有偿使用价格的3-5倍收取,直接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该办法不相符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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